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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邮件和电子邮件营销是在线营销领域的固定组成部分。基本上,禁止处理但有可能获得授权的原则也适用于用于发送电子邮件的个人数据。只有在数据主体同意或有其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才允许进行处理。例如,这可能是为了保护控制者发送电子邮件营销的合法权益。《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序言部分47明确规定,该法律也适用于作为控制人合法利益的直接营销个人数据处理。

此外,例如,如果数据主体和控制者之间存在相关且成比例的关系,则可以看到这种兴趣。如果数据主体是控制者的客户或为后者服务,则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此,许多迹象表明,电子邮件营销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是允许的,至少对现有客户是如此。如果公司有理由通过电子邮件营销进行“冷”电话,则营销电子邮件可能会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发送给潜在客户。为了不通过时事通讯或电子邮件接收更多信息,接收这些信息的客户只需出于营销目的反对处理。根据GDPR第21(2)、(3)条,数据主体始终有权反对出于直接营销目的处理个人数据。如果数据主体反对,则控制者仅需出于营销目的停止处理,但仍可出于其他目的(例如履行合同)处理数据。控制者出于营销目的处理数据的合法利益永远不会超过数据主体的反对。然而,必须注意的是,根据《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95条,这适用于所有与数据保护相关的目的,除非具有相同监管范围的特殊规则包含在ePrivacy指令中(另见序言173)。其结果是,目前只允许在有关各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电子邮件营销(指令2002/58/EC第13(1)条)。我们必须拭目以待,看看即将出台的ePrivacy法规是否能更清楚地说明这一问题。

无论公司事后的营销措施是基于其合法利益还是基于同意,控制人都必须遵守数据主体的知情权。所述信息的内容取决于使用哪种理由。请注意,可能会有某些额外的国家法律(如竞争法),这些法律可能会稍微严格一些,或者可能会施加额外的限制。

Suitable GDPR articles

Suitable Recitals

External Links

Authorities

  •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 UK ► Direct marketing (Link)
  • 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 UK ► Electronic mail marketing (Link)

Expert contribution

  • DMA ► GDPR for marketers: The essentials (Link)
  • Deloitte ► Direct marketing and privacy: striking that balance (Link)

本文:https://cioctocdo.com/gdpr-email-marke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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